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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5-0018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意见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5-13
文号: 灌政发〔2015〕1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号)和《市委办公室…

县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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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苏农经〔20136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连委办发〔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者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现代化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环节,也是国际现代农业的通行做法。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扶持和指导,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总体目标

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到2018年,力争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400家左右(其中示范性家庭农场100家),经营面积占全县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左右;家庭农场普遍接受社会化服务,80%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县平均水平2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者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三、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新增的农业补贴资金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家庭农场专项扶持奖励资金,重点支持规模在100-300亩的种粮家庭农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补助,农机具、烘干设备等购置,生产仓储用房、晒场、机库等生产附属设施建设,农产品品牌创建等补助以及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对评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可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强化项目扶持力度。县相关部门要把家庭农场纳入涉农项目实施主体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承担涉农项目。国家和省、市、县支农惠农项目,如: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项目,凡适合家庭农场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性家庭农场承担。

(三)改善金融保险服务。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搭建银场沟通联系平台,促进信息公开对称。对实力强、信誉好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并给予利率优惠。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抵押贷款。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对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财政按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鼓励各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产品,为家庭农场量身定做一批商业险种,提高家庭农场的抗灾、减灾能力。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税务、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家庭农场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家庭农场农业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以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家庭农场农业附属的管理、生产、生活、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用地指标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方式取得,面积控制在家庭农场用地规模的3%以内;不具备办理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家庭农场从事粮食、蔬菜、食用菌、果树、花卉、中药材、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六)支持家庭农场创品牌增实力。引导、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对新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或新通过三品认证的家庭农场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奖补。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参加省、市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等评选,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家庭农场产品直接进入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直销和推介,优先安排家庭农场参加有关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宽家庭农场产品销售渠道。

(七)推进联合与合作。支持家庭农场牵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或联社。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帮助解决单个家庭农场干不了、干不好或干了不合算的事情,提高家庭农场生产、储运、销售等组织化程度。

四、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意见。加强全县11个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把是否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经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作为评选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引导家庭农场签订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减少土地流转纠纷,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做好技术支持和营销服务。各涉农部门、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及时解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农经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提供必要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可为家庭农场统一购买会计核算服务。农业农机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提供全面、适用的生产经营技术和良种良法服务,有效提高家庭农场的投入产出比率;粮食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及时提供准确的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用市场需求指导家庭农场生产。相关部门要为家庭农场粮食烘干、储粮设施设备和现代储粮技术提供服务,解决农场粮食储存难题;要为家庭农场开通绿色通道,解决家庭农场卖粮难题。

(三)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家庭农场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登记注册确认家庭农场的合法市场主体地位。经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要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做好认定及名录管理工作。家庭农场认定和建立名录准入工作由县家庭农场办组织实施。纳入县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的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二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文化和农业技能水平的农村户籍人员,并拥有县农业、农经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三是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手段先进,效益明显,管理科学;四是家庭农场经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土地流转年限须5年以上,经营面积要达到50亩以上,其中:从事粮食作物的需达到100亩以上;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的要求,配套设施齐备安全,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要求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建成标准精养鱼池3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要符合上述相关要求。

(五)培育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鼓励扶持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培育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参加省、市、县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家庭农场实行科学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把家庭农场办成运用先进农业科技、良种良法、农机作业的示范推广基地,成为生产绿色、环保、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成为生态休闲旅游的绿色农业生态庄园。

(六)开展家庭农场的统计和监测工作。农经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的统计和监测,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家庭农场的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调,建立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共享制度,为做好家庭农场的统计和监测工作提供便利。

(七)加强家庭农场的培训。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关键环节,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切实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选送一批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历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努力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主。

五、加强家庭农场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作为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把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找准工作抓手,落实关键举措,扎实推进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家庭农场的发展环境,严禁向家庭农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县家庭农场办要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家庭农场的统计调查、分析监测,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联手行动,密切配合,加强支持,优化服务,为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营造浓厚的氛围。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5512